临沧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15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精神,结合临沧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引领、深化体制改革、健全保障制度、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主体、社区作补充、社会为主导,政府作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达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探索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创新养老服务方式,促进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保障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各级政府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从2015年起,市、县区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社区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和居住(小)区中心位置。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利用现有体育活动场所,整合资源、科学布局建设老年活动场所,每个县区(主城区)要规划建设1个老年活动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中心(室)及室外活动场地,并逐步向自然村延伸。体育活动场馆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各县(区)政府要分年度按计划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公益类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引入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连锁经营、连片辐射、统一管理的模式,跨区开展服务,打造特色品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各县(区)卫生部门要设立巡回医疗服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要向老年人提供优惠或无偿服务,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
(四)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充分利用辖区符合条件的闲置医院、办公楼、宾馆、学校等设施改(扩)建成为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公办养老机构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法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要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养老用途不改变及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院)、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设施。各级政府要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教育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统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落实农村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在确保农村敬老院“有人管理、有钱运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市集中供养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医疗服务、闲置学校等设施,加快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六)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低收入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
(七)努力推进医养结合。加大政府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每个县区均有1所示范性照料护理型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路子,开展诊疗、保健咨询、护理康复、家庭病床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区位、气候、环境、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围绕老年人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开发打造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有效整合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创建公寓性质的中小规模的康体养老机构;围绕发展区域经济,建设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养老服务基地,引导房地产转型发展,开发复合型、适老型、宜居型养老地产,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以现代农庄、美丽家园等具有优美乡村田园风光的农村社区为载体,开发立体式、开放式、多功能、幸福源四位一体的创新型老年人颐养新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要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财团),充分利用生物医药资源,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积极参加、自主举办老年产品会展、组织推介服务等活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开办养老服务网站等,支持各类媒体开办老年节目、栏目,加大宣传。规范老年人服务业产品市场,健全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
(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鼓励各类慈善组织设立养老服务业专项发展基金,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临沧特色的慈善品牌。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科研、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其他社会力量以为老服务为重点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十)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落实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与实际入住老人数按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失能、半失能老人不低于1:3的比例配置政策。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按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3名、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2名配备,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三、政策保障
(一)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重点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年度任务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盘活存量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必要且符合规划时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方式供地。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协议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应当组织开展地价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协议价。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养老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原经营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补交土地出让金。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二)财政支持政策。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养老信息化建设等,支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将供养经费和运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其余50%,由市级承担10%,县(区)级承担40%。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1年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的运营补助,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公办、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每年由所在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助不低于2.4万元运营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长。各县(区)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服务。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省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投融资政策。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要充分认识全市老龄化社会的严峻形势,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健全推进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改革创新。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利用临沧的环境气候优势、旅游资源优势、生物医药优势,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发展养老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运用于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监管,规范服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规定,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涉老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养老服务的全过程,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村)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
(四)强化督查,严格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规划和修订老年人优待办法。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老龄办、发改委、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临沧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建立落实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 |
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商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市城乡规划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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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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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化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文体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要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室、站(点),并逐步向自然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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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局 |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5 |
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市、县两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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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老干局 |
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6 |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 |
市老龄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委、卫生局、文体局,团市委 |
7 |
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
市工信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商务局、民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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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8 |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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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优惠或无偿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老龄办、文明办、文体局、卫生局、旅发委 |
10 |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办养老机构的工作机制和人员编制,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落实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与实际入住老人数按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失能、半失能老人不低于1︰3的比例配置政策。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按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3名、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2名配备,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 |
市委编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
11 |
各地要积极稳妥的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 政府 |
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 |
12 |
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敬老院。推进五保供养机构运营模式改革,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3 |
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 |
市农业局 |
市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4 |
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局、工商局、外事办 |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5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路子,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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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市民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6 |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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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7 |
充分利用临沧区位、气候、环境、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围绕老年人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开发打造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围绕发展区域经济,建设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养老服务基地;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特别是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充分利用生物医药资源,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积极参加、自主举办老年产品会展、组织推介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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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发委 |
市发改委、商务局、招商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8 |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
人行临沧 中心支行 |
临沧银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9 |
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科研、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 |
市民政局 |
市社科联、工商联,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0 |
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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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2 |
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
市老龄委 |
市文明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
23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
市教育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24 |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5 |
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将供养经费和运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社局 |
市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6 |
积极推进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
团市委 |
市文明办、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7 |
进一步细化养老用地优惠政策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28 |
2015—2017年,对经验收合格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其余50%,市级承担10%,县(区)级承担40%。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1年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的运营补助,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公办、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后,每年由所在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给予不低于2.4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长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29 |
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30 |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市财政局 |
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31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省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广电局、人防办、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32 |
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 |
市发改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33 |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34 |
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 、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老龄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
人行临沧 中心支行 |
临沧银监局,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35 |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纳入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建立健全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
市老龄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36 |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改革创新。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利用临沧的环境气候优势、旅游资源优势、生物医药优势,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发展养老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运用于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临沧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37 |
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规定,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发改委、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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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临军警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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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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