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7〕1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老龄委成员单位:
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陈豪书记调研深度贫困地区的讲话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云南省老龄办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云老办〔2015〕2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沧实际,现就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细化主体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方面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主体。村(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建成后要及时登记确权,明确责任主体,防止资产流失或无人监管。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规范设施设备和环境
(一)规划布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应覆盖100%城市社区、90%乡镇所在地村(社区)范围,选择在城镇周边、交通方便,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人流集中的区域。村(社区)建设选址原则上周围应在200户以上人口集中的位置。有条件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宜和卫生服务中心(站)毗邻建设。
(二)建设规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统筹安排,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目标,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乡镇、村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以上,可与养老机构设施、乡镇、社区服务设施等资源共享,但应有独立的区域。
(三)设施设备配置。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人生活需要,应配有办公室、餐饮室、日间照料室、阅览室、文娱室、康体室、谈心室等用房,农村设施增设老年协会活动室等。建筑应悬挂明显标识牌。餐饮室应当配有厨房和餐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日间照料室应配有活动床位、躺椅及必备用品等。阅览室应配有桌椅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等。文娱室应配有电视机、音像设备、棋牌等文化娱乐设施和用品。康体室应配有适合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材和设备等,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建有室外健身活动场所。谈心室应配有桌椅及饮水设备等。老年协会活动室应配有桌椅及饮水设备等。办公室应配有电脑、电话、档案柜和其它必备的办公设施。
三、申请补助程序
城市社区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含新建小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可按三类地区补助标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改、扩建补助标准减半。乡镇及农村社区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达到要求的,可按三类地区补助标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改、扩建补助标准减半。申请补助资金由县(区)、市财政、民政、老龄共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四、规范服务管理
(一)服务方式。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方式,实行机构内服务和上门服务等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上网、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精神慰籍等方面的服务。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无偿、低偿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重点为空巢、失独、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特困等特殊老年人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家政、诊所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社会化合作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二)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体娱乐、安全保护等项目。服务项目和内容可结合本辖区内老年人需要作调整充实。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提供日间照料和助洁、助浴、助行、助餐、助急、助医、助乐、助学、助为等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等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是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等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是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文体娱乐服务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安全保护服务是通过提供安全求助设备,检查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服务。
五、规范运营管理
(一)运营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可分为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等方式。公建民营、民营管理机构应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或工商登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实行社区、乡镇自主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承包、租赁运营管理,也可由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由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的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二)经费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费按《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56号)执行。在此基础上,公建公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区)政府按照每建成一个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低于10万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低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配置设施设备。对2016年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按此标准申报,对2015年12月前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平均一个服务机构补助不低于3万元标准统筹使用,完善其已投入使用机构的功能和设施。
(三)日常管理。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项目。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要经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做到合理、合法,并对社会公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要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定期开展演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与所辖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对口协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不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教育教学机构等可结合老年人需要,开办老年人特色课程,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半年对服务人员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老人及社会的满意率应大于80%。应接受社区(村)、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队伍建设
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按《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56号),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按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3名、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2名配备,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实行持证上岗。较大规模的机构中还应配有心理、保健、社工等专业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制度。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七、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管,确保发挥功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和检查考核,防止挪用资金、管理混乱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发挥设施功效,提高服务水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擅自改变用途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收回一次性建设和设施设备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公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经营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收益部分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不长期收住老年人。个别确需长期收住老年人,作为养老机构使用,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的性质的,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养老机构许可部门标准后,方可收住老人。
(三)整合利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各县(区)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各种公共养老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教育、卫计委、文体、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配备康体室、室外健身室、阅览室、文体娱乐室等功能室设施设备。
(四)深入宣传,营造敬老爱老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等美德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牢固树立赡养老人是家庭成员第一责任的理念。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