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联发〔2018〕10号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老龄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药监局 省老龄办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福〔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临沧市巩固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6365 临沧市公安局
临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临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老龄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
市民政局 梁 艳 2122703
市公安局 者开勇 13408880855
市卫计委 彭玲艳 2136079
市质监局 张新福 2154119
市食药监局 申文清 13908833966
市老龄办 杨发东 2121964
2018年临沧市巩固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来,我市围绕“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两化一保、提升服务”要求,开展了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实现了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的良好开局。为巩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特制订我市2018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加强养老院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全面推动养老院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完成省、市人民政府10件惠民实事新增养老机构床位任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养老机构普遍执行;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推动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完成全市养老机构统保工作;推动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扩大优质医疗资源和远程医疗服务范围,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2018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5月20日前市、县(区)制定实施方案,并将2017年底整治后仍然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研究2018年整治计划。
(二)巩固2017年专项行动工作成效
按照《36365 临沧市公安消防大队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民联发[2017]12号)、《临沧市食药监局、36365关于加强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临食药监联发[2017]6号)、《临沧市卫生计生委 36365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有关工作的通知》(临卫计联发[2017] 47号)等文件部署,继续推进安全隐患整治,重点聚焦解决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立许可问题,补齐“短板”。对建筑面积大于1000(含)㎡、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养老机构,加快消防设施改造,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建筑面积小于1000㎡不需办理消防合格意见书的养老机构,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所有已入住的养老机构要通过食品安全整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全面完成未办理养老机构许可证许可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合法运营。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全市养老机构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
6月30日前各县(区)对2017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各县(区)要梳理出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发展问题和规范问题、当前问题和长效问题,按照“一院一案”的要求,采取问题交办制、整改清单周报制、重点问题督办制、办结销号制,继续联合成员单位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和《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但因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机构,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给予设立许可;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三)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设施改造力度
完成省、市人民政府10件惠民实事,出台《临沧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鼓励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社会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社会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资质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0元、5000元;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1000元奖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落实省级出台的《云南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全面放开养老市场。以临沧市社会福利院被民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机制体制改革和公建民营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亲情化、精细化管理服务;加快临翔区、凤庆县、双江县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改革进度,推进云县、耿马县社会福利院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提高入住率;在保障政府供养对象兜底服务的前提下,开展农村敬老院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每个县(区)选择一所敬老院试点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
(五)深化医养结合模式
支持打造“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养老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服务为支撑”的全生命周期养老服务链。已入住老人的养老机构要采取不同形式实现医养结合,一是推进“养医互助”协作发展。深化市朋阳颐养院和市朋阳医院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开展老年病康复和医疗特色服务,为促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无缝对接提供经验。对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院,由属地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联合指导其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提供医疗服务的协议。二是推动“医疗照护”整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护理床位,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三是促进“医疗助养”融合发展。全面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疾病诊治和健康管理,实行有效、方便、实惠的全程“一对一”定向服务、“追踪式”医疗保健服务、“绿色通道”医疗转诊服务等,推进社区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照料服务的有机融合。
(六)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在省级出台《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规范》等标准后,结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及评价和认证。对各县(区)民政局业务股室负责人、养老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骨干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发挥《基本规范》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基准线”作用,尽快形成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率,强化农村敬老院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和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托底保障功能,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推进机构管理规范化。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统计、规范化管理工作。
(七)发挥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作用
适时填报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检查大整治数据分析系统数据。开展信息质量抽查,各县(区)抽查率不低于50%,市对县抽查率不低于20%。组织实施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通过平面传媒、影视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依规组织开展优秀养老机构、优秀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比表彰和宣传推广活动,营造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通过政府出资,引导养老机构参与,提升我市养老院的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养老院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积极推动实施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并完成全市养老机构统保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发挥各级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重点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各地要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投入力度,落实将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才能整治的,应积极汇报。
(三)抓好责任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卫生计生委继续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质监局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四)确保任务完成。10月中旬,依托全省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与2017年整治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效。11月1日前,各县(区)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11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