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咨询电话:0883-2127322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低保的三个条件。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实行补差救助,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2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管理,分档差额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300元/年;原则上按A、B、C三类进行管理。农村低保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为338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为198元/人·月,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为135元/人·月。
三、现行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6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500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⒊重点优抚对象;⒋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济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其它城乡困难群众;⒌政府规定的其他低收入特殊困难人员。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合参保资金:对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困难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边境县的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每人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合。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六、城乡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程序: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定点医疗机构凭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材料,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减免并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度到当地民政部门结算。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贫困家庭)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确属困难的城乡居民(除按月有工资收入者外)患20种病种范围外的其他疾病,凡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在1-5万元的(含5万元),按80%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合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按9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和政策范围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市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健康扶贫工作涉及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实行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总共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达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九、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内医疗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人均收入三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十、临时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一般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救灾政策】咨询电话:0883-2133640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一、救助对象:1、因灾必须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2、因灾缺衣被、粮食且没有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3、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受灾群众;4、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或因灾伤病者无力医治的受灾群众。其中:受灾特困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重点照顾。
二、救助标准:1、紧急转移人口临时生活救助每人每天23—25元,时间10天;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12.5元,时间3个月;2、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时间,从当年 12月1日开始至次年5月31日止,共6个月(当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冬令期,次年3月—5月为春荒期),根据冬春困难群众家庭现剩余粮食数量及现居住在当地家庭人口(不含外出务工人员)状况进行评估,从当年12月1日到次年5月底,按人均15公斤/月粮食的标准计算,发放口粮或购粮款补助,同时,根据受灾困难群众缺衣被和伤病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救助。救助方式主要以现金打卡和口粮发放为主、衣被、治疗伤病补助款为辅。
【社会福利政策】咨询电话:0883-2122703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临沧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5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临沧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70元/人.月、二级40元/人.月。
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一)、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并符合《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租赁用房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50%,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二)、继续执行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1年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的运营补助,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三)、继续执行公办和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每年由所在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助不低于2.4万元运营经费。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咨询电话:0883-2121119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1)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有固定的住所;(3)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县级不少于20个),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个;(6)需前置审批的政治、法律、宗教、教育、卫生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老龄政策】咨询电话:0883-2121964
一、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
(一)发放范围:具有临沧市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高龄老人自年龄到期的次月开始享受保健补助或长寿补助。年满8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50元、每人每年600元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每人每年6000元长寿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申报程序:1、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保健、长寿补助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临沧市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2、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户籍在本辖区申请人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和汇总,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3、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区)老龄办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并进行核实。4、审批:县(区)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长寿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查备案。
二、如何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属本辖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到县(区)民政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事务政策】咨询电话:0883-2121115
一、殡葬补贴:1、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及一次性安葬奖励费全额由县(区)政府承担,列入县(区)财政预算支出。2、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支出。3、困难群体火化补助政策。《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规定,凡具有云南省户籍、且不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火化补助 1000元。 火化补助办理程序: 火化补助对象火化后,由丧属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点抚恤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已加盖死者死亡注销章的《居民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6、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其生前所在村委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婚姻登记政策:1、国内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注: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当事人提供2寸双人合照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张;当事人双方必须到现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2、国内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注: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5、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7、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B.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注:当事人提供2寸双人合照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张)。8、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9、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B、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注: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台湾居民统一在省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从2017年4月1日起一律免费。
三、 儿童收养部分政策:(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散居孤儿申请时提供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时应提交父母应重残、重病、失踪(公安部门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服刑等符合民政部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申请时应提供县(区)疾控中心提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国家对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1069.41元;对集中供养的孤儿、艾滋病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769元。
【优抚安置政策】咨询电话:0883-2124105
一、享受国家和地方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人员(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指服义务役军人家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18岁前没有享受过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和错杀平反子女现年满60周岁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等。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补助标准逐步增加。
二、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奖励政策: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其家属给予一次性奖励,其金额不低于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给10000元;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3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致残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社会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883-2147990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每年3至4月份报名,考试报名平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六月中旬举行全国统一考试,云南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昆明市。报考人员于8月底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全部应试科目成绩达标(每科成绩均达试卷总分的60%)的考生,需在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cn)上填写并提交合格人员登记表,参加资格复审通过后等待证书领取通知,证书领取地点为考生报名时选择的“审核点”。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36365宣
2018年3月